2011年9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新修改的内容已经开始陆续生效。
美国的此次专利法修改涉及内容非常广泛,但最引人注目的修改内容由四点。
1. 在美国专利申请方面由先发明制改为发明人先申请制(first inventor to
file)。长期以来,美国专利制度一直采用先发明制,即专利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而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包括加拿大和中国)都采用先申请制。此次专利法改革,
美国将先发明制改成了发明人先申请制,即专利授予先申请的真正的发明人。
2. 扩大了现有技术的范围。此前的美国专利法规定,世界范围内的以专利、公开出版物形式公开,以及美国境内公开使用、销售而公开的技术构成现
有技术。修改之后取消了地域区分,凡世界范围内以专利、公开出版物、公开使用、销售或其他方式公开的技术均构成现有技术。
3. 在对美国专利提出质疑的机制方面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增加了新程序。此前,在美国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挑战主要是通过诉讼在法院解决。通过行政途径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主要是单方再审程序和双方再审(inter-parte
reexam)程序。此次美国专利法修改,美国取消了双方再审程序,增加了授权后重审程序(post-grant review)和双方重审程序(inter
parte
review)。这两个程序启动的时间和理由有所不同,但均由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审理,对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作出的审理决定不服的,
可向美国联邦法院上诉。
4. 美国专利申请的许多收费提高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