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博士,商标专利律师

谢博士,商标专利律师

Saturday, November 2, 2013

美国和加拿大商标法律和程序的异同



谢律师是美国和加拿大的商标代理人,长期从事美国和加拿大商标注册申请的业务,深切知道美国和加拿大商标法律和程序的异同。

美国和加拿大商标法律有不少相似之处。比如说,加拿大和美国都是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的成员。这意味着,加拿大或美国申请人可以遵循在本国的商标申请由同一申请人在六个月内在巴黎公约的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后一申请被视为与原来在本国的申请有相同的申请日。

尽管有一些相似之处,美国和加拿大的商标法律是有不少差异的。比如说,美国商标法律是将商品和服务分类的,一共有45个类别。美国的商标申请必须为每一类的商品或服务单独支付申请费。相比之下,在加拿大没有这样的分化,一个标准的商标申请费可以包含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

另外,美国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而加拿大不是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

在美国的注册商标可以由母公司和附属公司同时使用,可以没有书面的许可协议。在加拿大的注册商标如果由母公司和附属公司同时使用,则需要一个书面的商标许可证协议。

在加拿大商标注册或续期一般不需要提交使用的证据。相反,美国商标法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或注册时提交商标使用的证据。在美国商标注册后的第五个年头以及每十年的续期,都需要提交商标使用的证据。

在加拿大,注册商标的续期是每15年一次。在美国,注册商标的续期是每10年一次。